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姜薰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姜薰惠於91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2,88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66,718元整、預借現金153,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65元整及違約金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9,718元整自10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違約金800元。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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