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周理評 被告 張莊雅鈞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192號(原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