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群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群峰因侵占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群峰因侵占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禹丞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侵占│有期徒刑2月│104年10月│高雄地院│105年06月│同左│105年07月│可│││││18日│105年度簡│28日││27日│││││││字第3131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3月│105年07月│橋頭地院│106年01月│同左│106年02月│可│││制條例││01日│106年度簡│19日││07日│││││││字第2號│││││├─┼─────┼──────┼─────┼─────┼─────┼─────┼─────┼────┤│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月│105年04月│橋頭地院│105年10月│同左│106年02月│可│││制條例││22日│105年度簡│03日││03日│││││││字第4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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