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吳鈺潔 被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2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27號妨害名譽案件,其中被告被訴關於具體指摘原告「那兩個是她的男人」、「還沒開始男生都靠邊站,一堆男人,她(即告訴人)爽死了!…那時候有兩個不明男士晚上在這邊逗留,她說那兩個是她的男人,真的是受不了…她說她是主委,讓她兩人在這邊說是她的男人,還沒開始她就這樣了,受不了,受不了,真的」、「別的男人妳要搭訕是妳的事喔!不要跟我女婿有什麼、有什麼、有什麼有關係喔、有什麼往來」、「跟流氓沒兩樣」、「丟人的事」、「不要臉」、「丟臉啊」、耍流氓」、都不知道要不要臉、公然侮辱原告「是不是流氓」、「妳就是流氓」、「她爽死了!」、「(於其他男性前來時,當著原告的面表示)你的女人來了喔?」、「妳嚇死人了」、「跟總幹事牽進牽出啦」部分,均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就該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至於被告其餘經本院判處有罪部分,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邱筱涵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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