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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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宥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3日訊問程序當庭送達聲請人收受,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59頁、第63至75頁)。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光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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