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陳興隆 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被告 童意璇 上列被告童意璇因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575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調偵字第423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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