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7年度竹簡調字第413號聲請人 張文玲 相對人 蔡東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東盛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尚欠194,000元,未清償,故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安南區,有戶籍個人基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