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吳成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毅竣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