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黃烽勝 即勝傑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弘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並刪除網路上之轉載留言部分,係非財產權之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另原告同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3,200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起訴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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