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3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
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自民國一0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