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光璵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