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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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15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告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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