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15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告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