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85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重成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81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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