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原告因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國瑞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6,271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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