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桔誠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林慧貞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