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2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郭純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