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洪銀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被   告  袁明仙
       袁明陽
       袁明上
       袁明朗
       袁雲英
       邱榮華
       邱日富
       邱福良
       邱琪鈞
       邱紫涵
       邱淑惠
       邱淑玲
      邱 袁滿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