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陸邦鋒
代 理 人  鄭旭廷 律師
相 對 人  陸苓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144,
900元(參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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