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徐玉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
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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