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潑墨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定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芝寧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03年4月1日當
庭追加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2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8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