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7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杜邦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