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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