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252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張簡旭文

被告 陳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3月間向訴外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信用卡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金額,逾期則按週年利率18.9%計算利息,並得加收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詎被告於95年1月11日繳付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91,000元(其中本金54,961元、已到期利息36,039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未果。嗣安信信用卡公司於95年11月13日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信用卡公司);永豐信用卡公司復於98年6月1日與原告合併,以原告為存續公司,並概括承受永豐信用卡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貨契約之性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經濟部95年9月26日經授商字第09501219870號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3月27日金管銀㈥字第09700529720號函影本、合併公告影本、銀行營業執照影本、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消費繳款明細表暨帳務資料表等資料各1份為證(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252號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第9頁至第20頁),自堪信為真實。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小額)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按同法第436條之20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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