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國文
林 高月女 黃稜茱 陳鎮國 呂秋月 林 盧秀鳳 蔣春惠 程日順 李 陳秀蓮 陳秀枝 蔣財發 蔣財榮 吳德福 簡益 陳宏彬 蕭福元 賴進忠 董清萬 陳 黃玉鳳 李宗仁 張簡柔妙 李秀月 陳進興 葉金鎊 林萬根 張清水 徐再壽 莊水溝 李 潘色霞 江鈴翔 張蘇美月 黃隆鵬 汪謝南施 詹弘雅詹 陳秋雲 曾勝雄 劉麗雲 李秀卿 李碧秋 鄭清忠 陳裕日 陳清涼 林裕隆 蔡忠民 王清爽 陳燦雄 陳錫坐 鄭進隆 陳 李花治 陳淑美 莊碧珠 余双妹 謝汶融 洪國樂 姚献謀 劉婉玲 許清源 張仟 又 鄭珈鈺 被告 王輝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