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國文
高月女 黃稜茱 陳鎮國 呂秋月盧秀鳳 蔣春惠 程日順陳秀蓮 陳秀枝 蔣財發 蔣財榮 吳德福 簡益 陳宏彬 蕭福元 賴進忠 董清萬黃玉鳳 李宗仁 張簡柔妙 李秀月 陳進興 葉金鎊 林萬根 張清水 徐再壽 莊水溝潘色霞 江鈴翔 張蘇美月 黃隆鵬 汪謝南施 詹弘雅詹 陳秋雲 曾勝雄 劉麗雲 李秀卿 李碧秋 鄭清忠 陳裕日 陳清涼 林裕隆 蔡忠民 王清爽 陳燦雄 陳錫坐 鄭進隆李花治 陳淑美 莊碧珠 余双妹 謝汶融 洪國樂 姚献謀 劉婉玲 許清源 張仟鄭珈鈺 被告 王輝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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