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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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富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富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富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
字第257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因犯竊盜、毀損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5月2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回覆無意見,有調查意見回覆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1月28日112年1月7日112年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3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8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3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815號112年度簡字第686號112年度簡字第1261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2日112年5月23日112年5月30日備註編號1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0月25日112年2月12日112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81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1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82號112年度簡字第1108號112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9日112年5月28日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19日112年6月27日112年7月11日備註編號1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1月16日112年1月16日112年1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32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0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140號112年度桃簡字第568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14日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19日112年8月15日112年9月27日備註編號1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