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高建民┌────────────────────────────────────────────────┐│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1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4年8月16日│800,000元│96年8月16日│96年8月16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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