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刑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月4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8月1日凌晨某時許,在南投縣竹山鎮下坪里坊坪巷2之2號1樓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8月2日20時10分許,在南投縣鹿谷鄉彰雅村和興巷30之1號前,為警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而查獲,且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復於同日22時5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8月13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查獲現場照片及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翻拍照片共14幀。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0990800051號鑑定書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違反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數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刑確定(不構成累犯)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仍未斷除毒癮,竟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經送行政院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99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099080005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為被告之友人綽號「鎰仔」所有而寄放伊處,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復無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使用或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何關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沒收,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1包│驗前淨重0.2982公克,驗餘淨重│││基安非他命││0.297公克,含包裝袋1只。│├──┼──────┼──┼──────────────┤│2│第二級毒品甲│1包│驗前淨重1.3038公克,驗餘淨重│││基安非他命││1.3029公克,含包裝袋1只。│├──┼──────┼──┼──────────────┤│3│第二級毒品甲│1包│驗前淨重0.9818公克,驗餘淨重│││基安非他命││0.98公克,含包裝袋1只。│├──┼──────┼──┼──────────────┤│4│第二級毒品甲│1包│驗前淨重0.5393公克,驗餘淨重│││基安非他命││0.5385公克,含包裝袋1只。│├──┼──────┼──┼──────────────┤│5│安非他命吸食│2個││││器│││├──┼──────┼──┼──────────────┤│6│夾鏈袋│16個││├──┼──────┼──┼──────────────┤│7│迷你電子秤│1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