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務人 林筍
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筍│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1年0│按行政院農業委│││285000││2月08日起│6月08日止│員會規定之利率│││元││││年息1.5%機動調│││││││整計付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月09日起││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息。(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筍│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85000││6月09日起││以內,逾期利息│││元││││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