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柯銘軒
蔡桂城 蔡志鵬 江榮錦 洪妤蔡玄諾 陳冠中 房己榮 王佩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柯銘軒、蔡桂城、蔡志鵬、江榮錦、 洪妤如 、蔡玄諾、陳冠中、房己榮、王佩君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8,000元、705,000元、257,500元、360,000元、180,000元、264,000元、159,100元、213,000元、23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320元、7,710元、2,760元、3,860元、1,880元、2,870元、1,660元、2,320元、2,54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法於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
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共66條,第66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於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既主張給付薪資等,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柯銘軒、蔡桂城、蔡志鵬、江榮錦、洪妤如、蔡玄諾、陳冠中、房己榮、王佩君各應繳納裁費1,160元、3,855元、1,380元、1,930元、940元、1,435元、830元、1,160元、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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