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40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告 賴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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