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七條第一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之主張為真實,且其所聲請訴訟救助之上訴裁判費僅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
本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二五號返還借款事件),而依其所提出之書狀觀之,
其卻猶有資力委請專業人士代為撰寫,自難認其無資力支付本件上訴裁判費。因
此,其聲請即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