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七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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