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本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