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本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