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丙○○○○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八萬七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嘉院昭民執實字第八六七六號債權憑證(
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業已載明第三人揚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捷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七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金額、利息)甚確,而揚捷公司在
被告處尚有工程款及保固金債權可資領取,原告乃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以系爭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揚捷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及保固金債權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九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