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訴訟代理人 鄭再成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