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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