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一八五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遠離住居所之裁定,處罰金新臺幣
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人 潘朱世瑄 於警訊中之指述。依現
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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