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俊德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二四九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容清除廢棄物,處罰金壹
拾萬元。
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容清除廢棄物,處有期徒刑
壹年,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一行末段之「均」字刪除,及第二行「環保機關」更正為「
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及第三行末段「癈棄物」更正為「廢棄物」,及民
國八十九年七月份、八月份、九月份違規清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