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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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偵字
毒偵第六九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惟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九時三十分許為警
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此有該院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高市凱醫檢字第七八0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在
卷可按,而本院經依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結果,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該所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高所坤戒
勒字第五二五四號函可按,而被告前施用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