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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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О六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一日高市警苓分刑
社字第○六八五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九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六合夜市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賣淫拉客姦宿,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 李正雄 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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