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6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張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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