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87號
原 告 馮鈞迪
被 告 任宥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