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方梅
訴訟代理人 蔡瑜軒 律師
相 對 人 李占魁
上列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宜簡調字第27號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
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且
核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