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廖允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
所」,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日內,將本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
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
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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