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一號
原告丙○○
甲○○乙○○共同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零伍佰叁拾貳元陸角叁分,依起訴當日即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三十三.四二五,折合新台幣為壹佰零貳萬零伍佰伍拾叁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