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韋德 律師被告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 律師被告甲○○原名: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