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九一號
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幸 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孟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愛鮮家冷凍冷藏食品│富邦銀行城中分行│九十一年一月五日│ 陸萬 壹仟壹佰柒拾│HG00七三0一││││股份有限公司 陳榮福 │││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