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號上訴人 張助成 被上訴人黃潔
于中華 許仲成 黃振瑋 曹耀旺 謝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上訴人嗣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至於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則與其逾期未補正乙節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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