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甲○○被告天外天大廈第八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以「天外天大廈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為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天外天大廈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此項能力如有欠缺,無論欠缺能力之人為原告或被告,法院均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以「天外天大廈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天外天大廈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不存在,惟亦自承目前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由第9屆管理委員組成,現在並無「天外天第八屆管理委員會」此一組織存在之情(本院卷第94頁背面、第214頁正面),經本院闡明後(本院卷第214頁正面、第227頁背面),原告仍表明欲以「天外天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為被告。「天外天第八屆管理委員會」既不存在,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以「天外天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聲明請求確認天外天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不存在之訴,即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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