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辛○
18甲○○己○○庚○○戊○○壬○○丙○○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上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爰扣
除原審上訴人勝訴之新臺幣壹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
㈡上訴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權,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二、以上共計新臺幣玖仟壹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上訴聲明第3項部分,因本院係以裁定駁回,爰另依抗告程序徵收抗告費,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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